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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搞)
作者: 来源:德宏州糖办 2008年07月23日 收藏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包括甜菜制糖、甘蔗制糖)企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以及制糖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糖工业废水

指制糖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废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3.2  甘蔗制糖

指以甘蔗的蔗茎为原料,通过物理和化学的方法,去除杂质、提取出含高纯度蔗糖的食糖成品的过程。

3.3  甜菜制糖

指以甜菜的块根为原料,通过物理和化学的方法,去除杂质、提取出含高纯度蔗糖的食糖成品的过程。

3.4  现有制糖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或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制糖企业。

3.5  新建制糖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制糖企业。

4  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制糖工业废水不得排入GB 3838类水域和类水域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以及GB 3097中一类海域。排入GB 3838类水域和GB 30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制糖工业废水,应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值。

4.1.2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二级处理的制糖工业废水,应达到负责审批该污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放要求。

4.1.3  排放限值

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制糖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按表1的规定执行,从200811日起,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2的规定执行。

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制糖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按表2的规定执行。


现有制糖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适用企业

 

控制项目

甘蔗制糖企业

甜菜制糖企业

浓度

吨产品水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量

浓度

吨产品水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量

mg/L

kg/t

mg/L

kg/t

CODCr

150

10.2

200

8.0

BOD5

80

5.4

120

4.8

SS

120

8.2

150

6.0

pH

6.0~9.0

6.0~9.0

新建制糖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适用企业

 

控制项目

甘蔗制糖企业

甜菜制糖企业

浓度

吨产品水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量

浓度

吨产品水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量

mg/L

kg/t

mg/L

kg/t

CODCr

100

5.1

150

4.8

BOD5

30

1.5

80

2.6

SS

70

3.6

100

3.2

pH

6.0~9.0

6.0~9.0

4.1.3.1  设有综合利用车间(或分厂)的制糖企业,其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单独排放,执行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没有行业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其浓度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混合废水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按附录A的计算。

4.1.3.2  吨产品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参见附录B

4.1.4  采样与监测

4.1.4.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制糖废水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排放口。

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4.1.4.2  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按废水处理装置的排水周期确定。在一个排水周期内,采样次数不得少于4次。

4.1.4.3  产品产量的统计

产品产量以年报表为准,计算单位产品(吨)的污染物排放量。

4.1.4.4  分析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分析方法按表3执行。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pH

玻璃电极法

GB 6920

2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 7488

3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 11901

4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GB 11914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凡是发生有害气体的作业点,必须设立局部排风装置。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排气筒高度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米以上。不能达到要求的排气筒,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加严控制。排放限值按附录C计算。

4.2.2  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新建(改、扩建)企业执行相同标准。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制糖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4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控制

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

SO2排放量

kg/t硫磺(以S计)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监控点

浓度(mg/m3

二氧

化硫

200

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0

 

 


4.2.3  采样与监测

4.2.3.1  布点

二氧化硫排放点为硫熏器SO2排气筒,具体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执行。

4.2.3.2  采样时间和频次

排气筒的排放为连续排放时,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其平均值。

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时,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的,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其平均值。

4.2.3.3  采样方法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以及排气量的测定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4.2.3.4  分析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5执行。

大气污染物项目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SO2

定电位电解法

碘量法

HJ/T 57-2000

HJ/T 56-2000

4.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规定

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糖蜜、蔗渣、滤泥和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有条件的企业,必须自己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没有条件的企业,必须送到有能力有资质的利用企业或处理企业进行利用或处理。

废物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废物无害化处理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污染控制措施

5.1  甜菜制糖企业应在流送洗涤工序后设置辐流沉淀池,对流洗水进行沉淀泥沙后循环利用。

5.2  甜菜制糖企业应建立封闭式压粕水回收系统,回收糖分后循环利用。

5.3  制糖企业应设计合理的冷却水循环系统,通过灭菌措施后,循环利用冷却水。

5.4  严禁湿法排滤泥。

5.5  推广无滤布真空吸滤机,逐步淘汰板框压滤机。

5.6  应在硫熏车间设置二氧化硫吸收装置,对生产不正常情况下溢出的二氧化硫进行吸收。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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