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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走私运输工具处理办法
作者: 来源:瑞丽江网 2017-08-31 11:12:48 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对走私运输工具的打击力度,切断走私运输链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处罚对象

  涉嫌参与运输走私货物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二、处罚主体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对参与运输无合法来源货物的车辆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罚。

  非法运输成品油的车辆

  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处理与机动车相关违法行为。

  三、处罚标准

  (一)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处罚标准

  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

  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

  海关缉私部门予以没收。

  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

  夹层、暗格,海关缉私部门

  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二)参与运输无合法来源货物车辆处罚标准

  1.三轮车、拖拉机500元/辆

  2.微型货车(货物重量≦5吨)2000元/辆

  3.轻型货车(5吨≦货物重量≧10吨)5000元/辆

  4.中型货车(10吨≦货物重量≧15吨)10000元/辆

  5.重型货车(15吨≦货物重量≧20吨)15000元/辆

  6.特重型货车(货物重量20吨以上)20000元/辆

  7.铁皮船20000元/艘

  (三)涉嫌非法运输车辆处罚标准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成品油的,

  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机动车违法处罚标准

  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

  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

  予以没收并销毁;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强制报废;

  非法改装、加装油罐的车辆,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派人监督在指定时间内

  强制车主自行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处罚程序

  (一)参与运输无合法来源货物车辆处罚程序

  1.部门查获后将运输车辆及相关证照、

  钥匙交市公务仓库保安保管。

  2.市打私办制作

  《运输无合法来源货物车辆处置移交清单》

  (一式三份)交市场监督管理局。

  3.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案件。

  4.驾驶员缴纳罚款。

  5.驾驶员凭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具的行政处罚收据及缴款书

  到市打私办领取放行单。

  6.驾驶员凭放行单到市打私办仓库

  缴纳停车费用后领取车辆及相关证件。

  (二)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处罚程序按法定程序执行

  (三)涉嫌非法运输车辆处罚程序按法定程序执行

  (四)机动车违法处罚程序按法定程序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打私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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