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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糖进口政策是如何演变的?
作者: 来源:亿续财经 2022-02-17 08:49:32 收藏

  概述

  我国食糖进口,在加入WTO之前,实行严格的绝对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在加入WTO之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并在入世后,逐步完善食糖进口管理。

  

  (一)入世过渡期(2001-2004年)

  2001-2004年我国逐渐完成入世承诺,进口食糖关税配额数量从160万吨增长至194.5万吨,配额内进口食糖关税降至15%;配额外进口关税降至50%。

  期间,2003年明确规定对食糖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制度。

  (二)政策完善期(2004年至今)

  1.配额内食糖进口政策

  2004年至今我国配额内食糖进口政策保持不变(194.5万吨配额,15%进口关税)。

  2.配额外食糖进口政策

  (1)行业自律管理制度(2014年3月开始);

  (2)三年关税保障期(2017年5月-2020年5月):食糖配额外进口,在基础进口关税50%的基础上,额外加征保障性关税,配额外食糖进口总关税水平在三年内分别为95%、90%、85%;其中2018年8月取消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名单,对所有配额外食糖进口统一适用保障措施。

  (3)备案报告管理制度(2020年7月)

  

  数据来源:商务部、天风期货研究所整理

  一、加入WTO前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食糖的生产、销售和进口分别由轻工、商业和外贸部分管,国产及进口糖全部由国有商业统购包销。

  1991年国家改革食糖管理体制,国产糖由国有商业统购包销改为工业自销,进口糖和储备糖继续由国有商业代管。食糖进口由国家计委将全国进口总量报国务院审定后再分配给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口。

  1994年9月11日起,外经贸部规定中央和地方食糖进口均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各地方、各部门按配额进口食糖一律经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进口许可证,海关只凭此进口许可证放行货物。

  这个阶段,我国对食糖的进口实行绝对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制度。

  

  二、加入WTO后

  (一)入世过渡期(2001-2004年)

  1、入世承诺

  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对食糖贸易的放开做出承诺:

  (1)中国对食糖进口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制度,以关税配额制取代绝对配额制。

  (2)2000年发放160万吨进口食糖关税配额,配额数量每年增加5%,到2004年进口食糖关税配额需增长至194.5万吨。其中配额内进口原糖关税20%,白糖关税30%,到2004年需降至15%;配额外进口关税76%,到2004年需降至50%。

  (3)保留国营贸易进口食糖的权利,只限于有限数量的国营贸易公司经营(70%),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进口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TRQ)——是相对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而言的。绝对配额是指某些商品进口数量或金额达到进口额度后,便不准继续进口的配额管理。关税配额是指在某些商品进口数量或金额达到规定的额度后,继续进口便需提高关税的配额管理;关税配额不绝对限制商品的进口总量,而是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定数量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的待遇,对超过此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附加税和罚款。

  

  2、明确关税配额制度细则

  2003年9月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我国食糖需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商务部每年9月底出台第二年的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二)政策完善期(2004年至今)

  1、配额内食糖进口政策

  2004年至今我国食糖进口配额数量和配额内关税水平始终保持不变(194.5万吨配额,15%关税)。

  

  2、配额外食糖进口政策

  我国配额外食糖进口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行业自律管理阶段;2)三年保障性关税阶段;3)备案报告管理阶段。目前关税配额外食糖进口,进口关税为50%。

  

  (1)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糖业协会于2014年3月19日在广西南宁召开“原糖进口加工企业(集团)座谈会”,会议通过了《原糖进口加工企业(集团)自律公约》,成立了中国糖业协会原糖加工委员会,开始实施原糖进口加工行业自律制度,在适度控制进口糖总量的同时,稳定国内糖价,维护国内糖厂和农民的利益。

  2014年10月1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食糖)》(2014年第71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将进口关税配额外食糖(含白糖)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需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负责审批和发放配额外进口许可证,制定配额外进口大致数量上限区间。

  (2)保障性关税措施

  2016年9月22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进口食糖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的公告》(2016年第46号),对进口食糖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后商务部裁定中国食糖产业受到进口食糖的严重损害,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后于2017年5月发布《关于对进口食糖采取保障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26号),自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对配额外进口食糖实施保障性关税措施,对关税配额外进口食糖在原来50%的基础上加征保障性关税,实施期限为3年,保障措施在此期间逐步放宽,2020年5月21日保障性关税到期后,配额外关税恢复至50%。

  其中,对于部分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如其单次进口份额不超过3%(进口总份额不超过9%),则不适用保障措施。因此,进口商通过改变进口国家仍然可保持50%的配额外进口关税。

  2018年7月商务部发布《取消不适用食糖保障措施国家(地区)名单》(2018年第58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取消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名单,对所有配额外食糖进口统一适用保障措施。

  (3)备案制管理

  保障性关税到期之后,商务部于2020年6月发布《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23号),将关税配额外食糖纳入《目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原糖加工生产型企业,向中国糖业协会备案;

  食糖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和其他企业,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

  同时,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进行贸易数据监测,商务部则每半个月在商务部官网“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进口原糖的装船和到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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