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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打掉一涉恶团伙 21名成员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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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甜15日讯   他们称霸一方,以暴力手段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

  他们的成员达21人,犯罪涉及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诈骗、组织卖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

  他们实施的犯罪有组织有目的,作案手段暴力,社会影响恶劣……他们,就是以余某明为首的弥勒涉恶势力团伙。

  面对涉恶势力,红河州公检法等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雷霆出击,以霹雳手段精准打击,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日前,以余某明为首的21名涉恶团伙成员均获刑。

  KTV寻“仇人” 聚众斗殴酿惨案

  2016年11月27日7时17分,弥勒市公安局竹园镇派出所接到村民陈某武打来的电话,称其儿子陈某于11月26日晚上被人砍伤住进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请派出所前来处理。

  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团伙成员王某玄等人故意伤害事实浮出水面。2016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王某玄等人在弥勒市竹园镇某KTV为团伙成员庆生,团伙成员朱某认为站在门口的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曾殴打过其叔叔,便纠集王某玄、梁某等人持武士刀等工具冲进KTV包房内,由朱某指认正在包房内的陈某,王某玄持刀朝陈某的手、头、臀等部位连砍数刀,其他团伙成员分别用啤酒瓶、凳子等物品对同在包房的其他人进行打砸。陈某受伤倒地后,团伙成员先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因全身多处砍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聚众斗殴,为团伙成员报私仇,该犯罪团伙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持管制刀具、钢管、射钉枪等多次寻衅滋事、砸坏车辆,致多人受伤。如,2016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团伙成员杨某聪在河边洗澡时发现了与其有过节的张某、钟某(二人均为未成年人),遂邀约陈某、高某等人(另案处理)对二人实施殴打,并逼二人下跪道歉。

  实施诈骗 无法无天强勒索

  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这一个个犯罪名称听起来令人胆寒,但却是这个犯罪团伙惯用的手段。

  2011年4月,邓传洪等人合伙到弥勒市竹园镇租用场地生产用于包装番茄的塑料胶框。同年5月10日,腾某冲(另案处理)等带人到场地阻挠建厂,并将前来劝阻的租地房东打伤。同年5月间,余某明及腾某冲等人相互伙同,采取语言威胁等方式逼迫邓传洪等人交纳每个胶框0.4元的保护费,并强迫邓传洪签订胶框代售协议。自2011年5月至2014年6月,余某明等人共收取“胶框提成”22万余元;向KTV经营者索要保护费5万余元。

  2014年,余某明等人为控制和垄断竹园镇莲藕发往重庆的生意,将莲藕代收点经营人杨鸣带至宾馆内,以让其入股一起做莲藕生意为由,语言威胁其不准继续收购莲藕发往重庆销售。

  同时,该犯罪团伙成员还以每吨高于市场价50元的价格,强卖走私白糖,非法获利200万余元。团伙成员马某勇等人采取信息欺骗等手段骗取货主唐致远白糖93吨,并联系车辆将白糖运走,后丢弃手机卡,再不与货主联系,诈骗得来的93吨白糖,马某勇销售63吨获利36万余元,30吨运到自己家里用于零售。除此之外,2016年10月至11月中旬,该犯罪团伙部分成员先后组织未成年女性多次到弥勒市多家KTV进行陪酒、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除恶务尽 团伙成员均获刑

  以身试法,必将绳之以法。在州中级人民法院188页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该犯罪团伙的累累罪行充斥着暴力,贯穿着不劳而获,是典型的涉恶团伙。

  扫黑除恶,惩恶扬善,人间正道。在州、县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扫黑除恶强大的宣传攻势和司法机关雷霆万钧的打击态势下,该犯罪团伙统统走向了末路。在侦办过程中,该犯罪团伙成员有的被公安机关抓获,有的在家人的带领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据充足犯罪证据,2018年12月25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罪团伙21名成员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处该犯罪团伙成员王某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团伙成员邓某有期徒刑25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8万元;判处团伙成员师某洋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团伙成员余某明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5万元。21名犯罪分子获得从死缓到4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部分犯罪团伙成员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法院做出了数罪并罚的判决;部分涉案人员因系未成年人,法院做出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决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扫尽一切害人虫,铲除一切恶势力,红河州扫黑除恶的正义之剑高悬,守护万家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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